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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因为需要承包人本人名义的信用卡所以请注意结算!另外,申请年龄限制为23岁以上(被照顾者取得资格3年以上的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排的适用
  1. 我们将按照此安排借出和接收我们的租赁汽车。我们可能会在常识范围内回应特殊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特殊合同将优先于安排。
  2. 本网站、本一般条款及其他文件以日文撰写,并翻译成英文及中文。日文版本为原文,英文及中文版本仅供参考。若两种版本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则以日文版本为准。

第二章 保留

第2条-预订
  1. 1. 借用人充分理解条款及费用清单后,依据车辆类型、租赁开始日期及地点、期限、归还地点、驾驶员姓名、所需汽车配件及其他条件(暂记账户条件)注明的条件申请预订。
  2. 本公司收到承租人的预约申请后,原则上在本公司所拥有的租赁车辆范围内接受预约。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支付另行规定的预约申请费,除非本公司另有授权。
  3. 预订押金必须通过信用卡支付,禁止通过借记卡、预付卡、银行转账、现金支付预订押金。 
  4. 但本公司已事先同意前三款的,不在此限。 
第三条 预订的变更
借款人若需变更暂记账户条件,必须征得本行同意。
第 4 条-取消预订
  1. 借阅者可以取消预订。
  2. 如果租车开始时间超过一小时,借款人仍未到达我方租赁合同,则视为取消。
  3. 在第2项的情况下,借款人必须缴纳取消费,本公司退还加入金。
  4. 如果预订无效或未达成合同,我们将退还订阅款项。
  5. 当合同因意外、不归还、召回、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属于我们或借款人责任的原因而未能成立时,我们视为解除合同。
第 5 条- 替代租车
  1. 若预订的车辆不可用,我们将提供与预订车辆同级别的其他车辆(替代租赁车辆)。
  2. 借款人同意前款规定时,本公司将以相同暂记条件提供替代租车,但车型除外。但当替代租车价格超过借款人原预订价格时,借款人应支付预订租车与替代租车之间的部分差额,当原预订租车价格超过替代租车价格时,价格与替代租车价格相同。
  3. 借款人有权拒绝接受替代租车并取消预订。
  4. 关于本款,当由于我们的责任而无法提供最初预订的车辆时,我们将参考第4条第4款将其视为取消预订,并退还预订金。
第六条 免责
除第4条或第5条的情况外,当预订被取消或合同未达成时,借款人和我们相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租赁

第七条 租赁合同的订立
  1. 借款人必须注明暂缓付款的条件,请参阅第2条第1款 我们注明租赁条件和费用清单以签订合同 但是,在没有可用的车辆的情况下,或者借款人或驾驶员符合第8条第1款,第2款的情况除外。
  2. 借款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租赁费用。
  3. 预订人将成为承租人并租赁该租赁汽车。公司应将租赁汽车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还应在租赁汽车归还时在场,因为承租人有义务以租赁时的状态归还租赁汽车。
  4. 本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规范性通知(注1),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要求借款人将驾驶人的姓名、地址、驾驶证种类及驾驶证号码(注2)填入租赁簿(租赁凭条)及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证明,或附上驾驶证复印件,交给借款人指定的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借款人应出示其指定的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的驾驶证,并提交驾驶证复印件。如借款人为驾驶人,借款人应出示本人驾驶证并提交驾驶证复印件;如借款人与驾驶人不同,借款人应出示借款人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如借款人没有驾驶证,借款人应出示由公共机构出具的带有照片及住址的身份证件。如果借款人没有驾驶执照,借款人应提供由公共当局颁发的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以及显示地址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公司可能会要求借款人及驾驶员除提交驾驶执照外还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可能复印所提交的文件。
  6. 签订租赁协议时,公司应要求租赁人提供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以便在租赁期间联系租赁人和司机。
  7. 我们要求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方式付款。
  8. 签订租赁协议后,公司可以在公司停业期间之前至之后继续向借款人和驾驶员出租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和驾驶员可以租用车辆,但前提是他们不会就以下事项提出任何异议或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要求。假期期间,电话线路将断开,商店也将关闭。公司将无法应对停业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或事故。
  9. 随着租赁合同的签订,我们在我们的车上安装了定位信息系统和行车记录仪。
第八条 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借款人或驾驶员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时,我们将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1)未注明驾驶证。
    2. (2)驾驶员可能饮酒。
    3. (3)出现兴奋剂、药物、稀释剂中毒症状。
    4. (4)让未满6岁的儿童乘坐没有儿童座椅的交通工具。
    5. (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或​​者与反社会组织有关系的人。
  2. 借款人或驾驶员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我们将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1)驾驶员与合同约定的人员不是同一人。
    2. (2)存在拖欠租赁费用支付的事实,或在过去的租赁交付过程中发生任何类型的财务问题。
    3. (3)过去发生过符合第16条规定的任何行为。
    4. (4)过去租约中有符合第22条第1款第17条第6款的行为。(包括通过其他租车公司租车)
    5. (5)因违反租赁合同的条款或前次租赁时的保险单而未投保汽车保险。
    6. (6)有事实依据证明承租人在以往的租赁交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使用租赁汽车,或违反本条款和条件使用租赁汽车,或被判定为恶意使用租赁汽车。
    7. (7)其他不满足条件的。
    8. (8)根据我们的标准判断,认为该行为会对我们以及其他访客造成不利影响时。
  3. 在上述第1项及第2项的情况下,承租人完成预约申请后,若已向承租人作出预约,则视为取消预约,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预约取消费。承租人已支付预约押金的,承租人应从预约取消费中扣除预约取消费。另行支付预约取消费后,已收取的预约押金将退还给承租人。
第 9 条-租赁协议
  1. 租赁协议于租赁人向我们支付费用并将车辆移交给租赁人时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预订押金将作为租赁费用的一部分。
  2. 第9.1条所述的交付应在第2.1条规定的开始日期和时间以及在第2.1条规定的租赁地点进行。
第十条租赁费用
  1. 我们将在下面澄清费用清单。
    1. (1)基本费用
    2. (2)特种设备收费
    3. (3)单向收费
    4. (4)燃油费
    5. (5)配车费
    6. (6)其他
  2. 基本费用是我们在租车时向交通部告知的价格。
  3. 如果我们在预订后更改租赁费用,则将采用较低的价格。
第十一条 租赁条件的变更
  1. 借款人改变第七条第一款的条件时,必须征得本行的同意。
  2. 如果由于条件变更而可能对租赁业务造成麻烦,我们可能不接受该变更。
第十二条 检查、维护或确认
  1. 我们检查已进行维修的车辆将按照 48 条道路运输车辆法使用。
  2. 我们将根据第47.2条道路运输车辆法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3. 借款人和驾驶员必须确认租赁车辆已经接受所有的检查和维护。
  4. 如果发现任何缺陷,我们将立即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租赁证书的交付
  1. 我们提供交通部规定的租赁证书。
  2. 借款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期间必须持有该证书。
  3. 如果丢失证书,您必须立即通知我们。
  4. 归还租车时,也必须归还该证件。

第四章 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
  1.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应当谨慎、小心地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
  2.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负有对租赁车辆的保管责任。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与维护
借款人或驾驶人日常使用中必须依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2条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 禁止事项
借款人或驾驶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 未经我方同意,将租赁车辆用于运输业务用途。
  2. 将租赁的车辆用于不正当用途,并让没有证件的人驾驶。
  3. 将租赁车辆出租给他人或任何侵犯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4. 对租赁车辆进行任何改装。
  5. 使用租赁的汽车进行驾驶练习、指导或测试。或类似活动。
  6. 使用租赁汽车进行比赛或作为牵引车。
    (在封闭的赛道上行驶,车辆移动时拉起驻车制动器,以超过赛道的速度在山路上行驶并发出刺耳的声音,明显超出行为禁令行驶。)
  7. 违反低或规定使用租车。
  8. 未经我们的同意而进入非寿险行业。
  9. 驾驶租来的汽车离开日本。
  10. 违反租赁条件的其他行动请参阅第七条第一款。
  11. 未经我方指示,操作、更改设置或拆卸我方车辆上装载的设备(行驶记录仪)。
第十七条 违法停车措施
  1. 若借用人或驾驶人违规停车,一切责任及罚款均须自行承担。
  2. 如果我们接到警方关于租赁车辆非法停放的举报,我们将立即联系借车人或司机,并要求其将车辆移走,然后指示其在租赁期间或我们指定的期限内前往警察局处理问题。当租赁车辆被警方移走时,我们可能会收回车辆。
  3. 我们会通过检查收据或其他证明来确认问题处理情况并要求签署文件(自认文件)。
  4. 如有需要,我们将提供个人资料或解释信、自白文件、租赁证明等。
  5. 如果我们支付停车罚金,我们将向借款人或司机索要费用(与违章停车相关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或司机必须在我们指定的时间内支付。
    1. (1)违章停车违法金等值金额
    2. (2) 本公司特别规定的停车违规取消费用
    3. (3)检查、移动车辆、保管、维护车辆所需的费用
  6. 如果借款人或驾驶员未能在我们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所有索赔款项,我们将为 ARA 登记借款人或驾驶员的姓名、生日和驾驶执照号码。
  7. 如果借款人或司机不响应我们的要求,我们将接受违法停车的罚款,请参阅第 5 段。
  8. 如果借款人或驾驶员支付了第 5 款规定的所有费用,我们将不会根据第 6 款为 ARA 提供法律信息。
  9. 如果借款人或驾驶员向我们支付了罚款,并且我们通过取消付款订单收到退款,我们将仅退还等值的罚款。
  10. 对于第 6 款,如果所有索赔款项已退还且付款订单已取消,我们将删除所有与 ARA 相关的信息。

第五章 归来

第 18 条-退货责任
  1. 借款人或驾驶员必须在租赁期结束前在指定地点归还租赁汽车。
  2. 如果借款人或驾驶人违反第1款,我们将要求全部赔偿。
  3. 如果借用人或司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返回,我们将不要求任何赔偿。但是,借用人或司机必须与我们联系。
第 19 条- 确认退货
  1. 借款人或驾驶员必须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归还租赁车辆或汽车零件。
  2. 承租人或驾驶员归还租赁车辆时,应确认租赁车辆内无承租人、驾驶员或乘客遗留的物品,本公司对租赁车辆归还后遗留的任何物品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20条-租赁费用的期限变更
若租赁期限有变更,则须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变更后的价格。
第 21 条 - 退还名额
  1. 若借车人或驾驶人更改归还地点,转运费用由借车人或驾驶人自行承担。
  2. 若借用人或驾驶人未在指定还车地点归还租赁车辆,须缴纳罚款。
    更改还车地点罚款=转运费用x300%。
第22条-不归还的情况
  1. 如果借款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期结束时仍未归还车辆,我们将采取向ARA提交损坏报告或立法信息等措施。
  2. 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将采取向家人、亲属或相关人员询问等必要措施,以找到租车地点。
  3. 在第1款的情况下,借款人或驾驶人应当依照第28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并承担收取车辆或搜寻驾驶人所花费的费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盗窃对策

第23条 发现故障的措施
借款人或驾驶人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租赁车辆并与我们联系。
第24条 事故处理措施
  1. 当车辆发生任何异常情况时,借款人或驾驶员必须立即与我们联系,并采取以下步骤。
    1. (1)立即与我们联系,并遵守我们的指示。
    2. (2)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到授权维修厂进行。
    3. (3)如发生意外,借款人或驾驶人必须与保险公司合作。
    4. (4)就该事故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者其他协议时,应当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借款人或驾驶员必须按照其职责处理事故。
  3. 我们将就事故处理提供建议。
  4. 发生车祸时租赁合同将失效,借款人或驾驶员必须立即归还租赁车辆。我们不会修改订阅费用。
第25条-盗窃措施
如果在使用租赁汽车期间发生盗窃,借款人或驾驶员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1. 立即向警方报告。
  2. 立即向我们报告。
  3. 与保险公司合作。
第26条-租赁合同到期无法使用车辆
  1. 如果租赁的汽车因故障、事故或盗窃而无法使用,租赁合同将到期。
  2. 在第1款的情况下,所有维修费用必须由他们承担,除第3款和第5款的原因外,我们不会退还租赁费用。
  3. 如果该事由在租赁前发生,借款人或驾驶人可以使用我们的替代车辆。我们将适用第 5 条关于替代车辆租赁条件的第 2 款。
  4. 如果借款人不接受替代车辆,我们将退还所有租赁费用,这与我们不能提供替代车辆的情况相同。
  5. 如果故障原因不属于借款人或驾驶员的责任,我们将退还扣除的租赁费用。
  6. 任何情况下借款人或驾驶人均无权向我司索赔。

第七章 补偿

第27条-赔偿
  1. 借款人给我们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2. 因使用者本人造成的事故、盗窃、污染等故障导致租赁汽车无法使用时,借用人或驾驶人须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 保险和赔偿
  1. 若借款人或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系统将给予保险金或赔偿。
    1. (1)每人人际补偿——无限制。
    2. (2)每次事故的客观赔偿——无限制(例外价格100,000日元)。
    3. (3)每次事故的车辆赔偿金额为现价(100,000日元)。
    4. (4)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为3000万日元。
                                                                     *以野田总部为例
  2. 符合保险合同或补偿制度规定的免责事由的,不予补偿。
  3. 造成的损失将不予任何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超过赔偿额的部分将由借款人或驾驶人承担。
  4. 如果我们代替借款人或司机支付损害赔偿金,他们必须立即向我们清算。
  5. 损害保险合同的金额、补偿制度的认缴费率将包含在租赁费用中。
    1. (1)关于碰撞损害豁免。

      ■交通事故赔偿方案。 *非保险
      系统涵盖客户因交通事故和客观事故而产生的意外费用。
      请在租赁时申请。 (租赁手续完成后,我们无法取消)
      系统涵盖客户因交通事故和客观事故而产生的意外费用。
      请在租赁时申请。 (租赁手续完成后,我们无法取消) CDW 的订阅费率为每天 1,100 日元至 8,000 日元(含税)。
      * 请查看费用清单以获取更多信息。 

    2. (2)补偿制度例外。

      请在充分理解租赁合同的前提下使用租赁汽车。
      在下列驾驶或条件下发生的事故或故障造成的任何损害均由客户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不接受申请保险制度并终止该制度。
      如果我们承担客户的损害,请拒绝赔偿。
      ■ 未办理案件手续无论损害规模、有无对手、受伤情况如何,均未办理联系警察或本公司等手续。
      ■ 违反我们的租赁合同的情况。违反道路交通法和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饮酒、吸毒、未经通知延长租赁、其他驾驶员驾驶、将汽车借给他人、无证驾驶、未经我们认可的结算等。
      ■ 符合保险协议或赔偿制度的情况。故意造成的损害、饮酒、吸毒、租赁汽车的拖车费等附带费用、轮胎损坏、车轮盖丢失等、玻璃损坏等。客户物品的损坏。与钥匙绑定相关的解锁操作,以及由于钥匙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钥匙制作费用。
      ■ 因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租赁车辆被盗、因违规停车造成的损坏、污染、设备零件丢失或损坏等。因链条和托架操作不当和安装不当造成的损坏、在海滩、河床、赛道或任何其他非公路条件下驾驶造成的损坏等。  

    3. (3)关于非营运费用(NOC)

      需要修理和清洁箱子。
      无论损坏程度或所需时间如何,我们都会收取费用。
      * 即使客户已经制定了赔偿制度,这也适用。
      * 税费不包括 NOC 税费。 

      案例租赁汽车已在指定地点归还     25万日元
      其他 50万日元

      ※野田总部的情况

第八章 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若借款人或驾驶人违反我们的约定,我们将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车。我们不会退还租赁费用。
第三十条 合同解除协议
  1. 当借款人或驾驶员违反我们的安排时,我们将在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车。
  2. 我们不退还租赁费用。
    借款人应支付的取消费用={(租赁合同的基本金额)-(从租赁开始日至归还期间的基本金额)} x 100%

第九章 个人信息

第31条-个人信息的目的
  1. 这就是我们保存客户个人信息的目的。
    1. (1)为了作为经营者开展业务。
    2. (2)提供有关租车的信息、我们的商品介绍、活动、新活动的信息的指导。
    3. (3)为了识别客户。
    4. (4)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实施问卷调查。
    5. (5)用于制作统计数据。
  2. 当我们为其他目的获取客户信息时,我们会向客户说明我们的目的。
第32条 个人信息的登记及使用同意
借款人或驾驶员的姓名、生日、驾驶证号码等信息将在7年内重新划归ARA。在以下情况下,借款人或驾驶员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意使用筛选。
  1.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根据道路交通低迷情况支付罚款。
  2. 违法停车不缴费的情况,参照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3. 不予退还的情况,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章 偏移

第33条 抵销
如果双方都有货币负债,我们可以随时与借款人抵消。
第三十四条 消费税
借款人或驾驶人必须缴纳消费税。
第35条-延迟损害赔偿
借款人或驾驶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我公司须按照年利率14.6%向对方支付逾期赔偿金。
第三十六条 详细规定
我们可以制定详细的规则,这些规则与此安排具有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阐明我们的新规则,并在手册或收费清单中提及。
第37条 协议管辖法院
如果因基于本协议的权利或责任而发生任何问题,我们将在我们的总部或营业地设立管辖法院。

第十一章 附则

此项安排自2012年1月起实施。